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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 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 是指与农村信用社相关的, 突然发生, 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危及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社会稳定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干部员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造成重大突发事件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不力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问责的原则:
遵循权责统一、 分级负责、 依法规范、 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责令公开道歉;
(五)
通报批评;
(六)
调整工作岗位;
(七)
停职检查;
(八)
引咎辞职;
(九)
责令辞职;
(十)
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 项至第(十) 项问责方式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问责。
(一)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 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 衍生事件的;
(二)
未执行规章制度或执行不力, 引发安全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三)
因滥用职权, 强令、 授意施行违法行为, 或因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
对本单位、 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 失职、 渎职, 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非法集体上访,
致使发生突发事件的;
(五)
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
因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 导致群众非法集体上访或引发突发事件的;
(七)
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 报送、 公布虚假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 采取预警措施, 导致损害发生的;
(九)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 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
不服从上级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指挥和协调的;
(十一)
其他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工作中, 给信用社员工生命安全和资金、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 损害和影响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一)
情节轻微, 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对负责人和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
情节严重, 损害和影响较大的, 对负责人和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调整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
情节特别严重, 损害和影响重大的, 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
(一)
一年内被两次(含两次)
以上问责的;
(二)
在被问责过程中, 干扰、 阻碍、 不配合调查的;
(三)
打击、 报复、 威胁、 陷害办案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
拉拢、 收买问责调查人员, 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 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可从轻、 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予问责。
(一)
因下级机关(单位、 部门) 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 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
因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 详细、 明确规定或要求, 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
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