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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案车辆管理存问题与改进措施doc,-,福州普法网(完整)

益聚文秘网 发表于2022-08-22 15:30:1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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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案车辆管理存问题与改进措施doc,-,福州普法网(完整)

 

 当前涉案车辆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福州市公安局

 游志钢

  摘要:

 文章联系福州地区涉案车辆管理情况, 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探析其原因, 提出从集中停放、 按时清理、 内外监督、 协作配合四个方面入手, 解决涉案车辆管理不善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追究问题、 推诿扯皮问题, 进一步消除因涉案车辆违规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关键词:

 公安涉案车辆管理问题原因措施

 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 福州警方坚持从源头抓起, 从基础做起, 紧抓涉案车辆管理这个难点不放, 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根治涉案车辆台账混乱、 手续不全、 超期扣押等顽症。

 一、 福州市公安局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自 2 月份公安部部署开展“两车” 专项治理工作以来,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实行“一把手” 工程; 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 树立“零容忍” 的理念, 多措并举, 严查严督, 阳光整改涉案车辆存在的问题, 强力推进涉案车辆专项治理活动向纵深发展。

 经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努力,福州“两车” 专项整治在省厅月考评中始终位居前列, 3 月、 5 月、 7 月、 8月名列全省第一, 其余月份亦在前五名。“两车专项治理” 工作得到省厅的充分肯定。

 一是车清帐明。截至 9 月 26 日止, 经过整治, 市局已返还涉案车辆 19116辆, 移交 669 辆, 上缴 11 辆, 公告 2842 辆, 报废 2724 辆, 拍卖 702 辆,封存 66 辆, 待处理 2903 辆, 审理中 3687 辆。

 二是制度健全。“两车” 违规专项治理以来, 市局出台了《公民举报公

 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奖励办法》、《遗留涉案财物(含涉案车辆)清理意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 等制度, 为规范全市涉案车辆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试点成功。

 市局以仓山分局为试点, 引领全市公安机关管好涉案车辆。

 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赵水芳副局长、 省厅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督察长李坚、 省厅副督察长、 警务督察总队刘锦安总队长等领导对仓山分局以监督信息化建设为助力, 加强“人、 案、 物” 三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效予以充分肯定。

 三明市公安局、 莆田市公安局等兄弟单位也前往仓山分局交流借鉴。

 促进“两车” 专项治理工作。

 四是投诉减少。

 全市公安机关加大涉案车辆清理力度, 该返还的返还, 该处理的处理, 该报废的报废, 该销毁的销毁, 按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置好各种涉案车辆。

 群众向市局警务活动监督中心投诉涉案车辆违规数逐渐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 当前涉案车辆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底数不清。

 有的民警对暂扣车辆没有及时登记; 有的民警登记时主要元素填写不全; 有的民警将扣押车辆移交保管人员时, 保管人员没有按规定核对、 编号、 出示相关收据; 有的单位没有建立一本详细的登记账目; 有的单位漏登漏报现象突出; 有的单位疏于日常管理, 造成账本丢失、 残缺不全; 有的单位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 没有归类、 编号、 统一停放, 造成涉案车辆缺损严重; 有的单位因人事调动没有及时移交, 从而造成涉案车辆底数不清, 无据可查, 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

 手续不全。

 一是交通类。

 有的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 因驾驶人不在现场无法向驾驶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有的民警因私心扣车时故意不开具扣车凭证; 有的民警在交通处罚时, 因现场扣车比较多, 来不及开具处罚凭证, 事后又没有及时主动补开处罚凭证

 给当事人; 有的民警没有携带扣押凭证而强制扣押涉案车辆。

 二是刑事类。对于扣押的车辆, 有的民警没有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车辆持有人查点清楚; 有的民警没有及时开具《扣押物品、 文件清单》。

 三是行政类。

 有的民警行政案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没有写明车辆的品牌、 型号、 颜色、 特征、 来源、 发动机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车架号被人为挫掉的没有加以注明); 有的办案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没有及时在《扣押物品清单》 上签名或者盖章; 有的民警没有把《扣押物品清单》 及时交给持有人、 交保管人或装入附卷; 有的民警对现场无法查清车辆持有人的, 没有及时注明。

 (三)

 处置不当。

 一是对交通涉案车辆处置不当。

 对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 没有按规定时限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当事人对扣押、 扣留的车辆接受处理, 提供、 补办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交管部门没有依法及时退还。

 对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 没有补办相应手续, 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交管部门没有公告依法处理。

 二是对刑事案件扣押车辆处置不当。

 对不需要继续扣押或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没有按规定解除扣押, 退还原主。

 未按规定程序将扣押车辆随案移送。

 因扣押车辆手续不全, 无法查清车主的, 没有采取公告方式认领。

 三是对行政案件扣押车辆处置不当。

 车辆扣押后没有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或者扣押、 收缴或追缴的车辆属于被侵害人或他人合法财物的, 没有依法及时发还。

 (四)

 保管不善。

 大部分涉案车辆露天停放, 各种涉案车辆普遍停放在社会停车场, 日晒雨淋, 腐蚀严重, 损坏较多; 有的将各种扣押车辆全部堆在一起, 没有分类存放, 停车场承包者私自把一些涉案车辆零件拆卸,造成涉案车辆缺件严重, 安全隐患较大; 有的非法挪用、 毁损、 私自占有涉案车辆。

 三、 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原因 (一)

 公安内部因素

 1、 重视不够。

 有的单位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有重部署, 轻落实的倾向, 存在“雷声大, 雨点小” 的现象; 有的领导思想上对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不重视, 认识上存在误差, 对扣押车辆没有妥善保管, 甚至非法使用;有的办案民警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 理念, 对于涉案车辆管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扣押扣留和返还, 导致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2、 执法不公。

 有的警察对扣押扣留涉案车辆随意性大, 执法为民观念模糊, 滥用职权, 特别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 扣押手续不全, 没有按程序和规定暂扣违章车辆, 故意刁难; 有的民警权力寻租, 贪赃枉法, 败坏警察形象。

 3、 监督不力。

 对扣押车辆依据、 程序、 权能、 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导致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4、 制度不全。

 对涉案车辆的管理没有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有的办案单位各自为政, 对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 心中没有一本清晰的“账本”, 对涉案车辆管理难免不力。

 (二)

 群众自身因素 1、 期望过高。

 随着警务公开活动的不断深入, 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少数群众车辆违章, 或发生案件后希望公安机关“人性化” 执法, 和谐执法, 希望警察“宽容天下、 包打天下”, 希望警察成为排忧解难的使者。

 然而, 一旦期望无法实现, 就充分利用媒体开始议论公安机关,转化为负面影响。

 2、 思想作怪。

 受一些媒体对公安机关负面宣传的不良影响, 少数群众“仇警心理” 浓厚, 对公安机关产生偏面看法, 往往因为个别民警暂扣涉案车辆手续不全或因其它原因, 导致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 情绪上往往与警察作对, 造成警察形象受损。

 四、 治理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几点建议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 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才能有效规范涉案车辆管理,防止违规问题的反弹和反复。

 (一)

 集中停放, 解决管理不善问题。

 以县、 市、 区、 分局为单位,统一设置规范的停车场, 把辖区各派出所、 刑侦、 治安、 禁毒等警种的涉案车辆统一实行集中停放。

 明确由装财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 装财部门和办案单位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涉案车辆进行登记、 保管、 移交和上缴等工作, 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 实行“一车一档” 编号管理。

 凡被依法查扣的涉案车辆必须停放到公安机关统一设置的停车场停放, 并对涉案车辆的车号、 车型、 车主、 发动机号、 车辆颜色、 查扣原因、 办案民警、 入库保管人等逐项登记入库, 并录入系统, 同时对车辆缺损的主要部件登记入册。对已入库的涉案车辆, 除办案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私自放行, 严禁非办案人员接触涉案车辆, 当事人拿取车上物品应经办案人员、 装财部门同意, 装财部门通知停车场保管人员, 并由停车场保管人员或办案人员共同监督。

 对违反《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行为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

 及时清理,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处置是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全面启动依法处置程序, 按规定及时处理涉案车辆,对于解决涉案车辆长期积压问题, 化解警民矛盾, 提升警民关系和谐度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长期积压的涉案车辆, 应分清涉案车辆和无主车辆, 定期对积压的机动车进行彻底的梳理; 对于无法确认车主的车辆一律上报督察部门统一登记造册, 登报公示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案件已经查结、所有人明确、 符合返还条件的车辆, 应当立即依法予以返还。

 交警是公安机关涉案车辆最为集中的部门, 而这些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 承担交通赔偿和支付停车费用等原因拒绝领取车辆。

 对此, 宜在报纸、 电视台、 电台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通知车主、 违法当事人到公安机

 关接受处理, 并领取涉案车辆, 对拒绝领取的, 按无主车辆认定, 依法上交国库。

 福清警方“两车” 违规专项治理前, 有 3000 余部涉案车辆没有及时处理, 一些车辆出现严重腐蚀、 损坏现象。

 今年 9 月, 福清市公安局通过公开竞争拍卖的方式将部分涉案车辆进行报废清理, 目前, 竞标公司已对第一批 700 部涉案车辆进行了拆解压榨成废品进行报废, 第二批涉案车辆已向社会公告。

 此外, 还有部分涉案车辆按程序依法进行移交, 及时消化涉案滞留车辆, 彻底解决涉案车辆长期积压问题。

 该局并着手筹建大型、综合性交巡警部门涉案车辆停车场, 以实现涉案车辆统一停放、 规范管理。

 (三)

 加强监督, 实施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 是促进涉案车辆管理工作走向正规的重要路径。

 通过落实纪律措施, 追究违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解决工作不到位问题, 以防范和杜绝随意扣押、 处置及违规使用涉案车辆的现象发生。

 明确规定办案单位涉案车辆扣押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规定凡发生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 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于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纪律条令》 进行严肃处理, 使全体民警深受警示触动, 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 不断减少违规问题的发生。

 规范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既要靠各单位、 各部门、 各警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同时也必须靠监督部门开展督察检查,强力加以推动。

 治安、 刑侦、 法制、 督察、 纪委监察、 装财等部门应发挥执法监督、 指导、 统筹的职能, 加大督促力度, 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车辆保管、 处置的措施和责任, 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度, 以有效防范、 杜绝随意扣押、 处置、 违规使用涉案车辆问题的发生。“两车” 违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 福州警方按照公安部提出的“五个必须”、“七个一律”、“两个严禁” 的工作要求和专项治理工作的十三项重点内容, 采取“拉网式” 督察、 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车” 违规治理成效, 聘请特邀监督员、 公布举报电话等方法, 强化对各单位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的监控。同时还充分运用警务活动监督中心科技手段和信息平台监督覆盖面广、 时

 效性强、 信息数据随时查询等特点, 实时监控各单位涉案车辆工作进展情况。

 对于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严肃处理。

 目前, 已追究 2 名基层所队领导的责任, 2 名违规民警受处理。

 通过整改问责, 促进全市公安机关涉案车辆违规整治工作出成效。

 (四)

 强化协作, 解决推诿扯皮问题。

 政法委、 公、 检、 法、 工商、交通、 财政、 国资委、 保险公司等部门协调不够, 联动机制不全, 推诿扯皮, 也是造成现在涉案车辆管理、 处置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因素。

 解决途径:一是加强公安内部合作。

 公安交巡、 治安、 刑侦和督察等部门应加强业务协作, 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 加强对公共停车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 汽车修理厂、 报废车回收站、 居民小区等场所的检查, 及时发现违规使用涉案车辆的违法行为, 畅通信息互通渠道, 防止警种之间相互推诿。

 二是协同外部联合打击。

 公安机关应主动与工商、 交通运输等部门通力协作, 加大对汽车修理行业、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清理非法交易窝点, 切实加大对违规使用涉案车辆的打击力度。

 三是建立健全涉案车辆处理协作机制。一些被盗抢车辆的被害人已经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如被害人领取车辆, 保险公司将索取已经支付的赔付款, 且这些车辆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因这些车辆破损严重不愿意领取。

 一些扣押的涉案车辆在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中存放多年没有及时得到处理, 没有随案移交检察和法院,有些则是犯罪嫌疑人自身所有的车辆, 因没有家属前来认领而一直寄放在原办案单位, 而法院和检察院又不受理; 一些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车辆, 因法院、 检察院受场地影响, 不愿接收这些涉案车辆, 以上三种情况导致部分涉案车辆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 时间一长, 造成公安机关陷入难把握难处置的尴尬局面。

 对此, 应建立及时处理制度, 由公安机关拟定规范处理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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