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从金融防风险到金融供给侧改革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A.2?
B.3?
C.4?
D.5?
我的答案:D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A.控杠杆
B.调结构
C.防空转
D.控风险
E.补基础
我的答案:ABCDE
2.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
A.回归本源
B.优化结构
C.强化监管
D.市场导向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2题,每题20分)
1.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
对
错
我的答案:
对
2.“防风险、去杠杆”不是中国金融未来的主要工作。
对
错
我的答案:
错
篇二: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2020年高级经济师《金融》试题(网友回忆版)
[单选题]1.银行员工和外部人员合谋骗取银行贷款资金,属于()。
A.操作风险
(江南博哥)B.信用风险
C.市场风险
D.声誉风险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银行员工和外部人员合谋骗取银行贷款资金,属于操作风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选项。
[单选题]2.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期限为()年以上
A.半
B.一
C.两
D.三
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组织创新相关知识。
依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单选题]3.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施行()政策。
A.注册制
B.备案制
C.核准制
D.审批制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对于推行注册制,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
[单选题]4.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了()开板仪式。
A.科创板
B.创业板
C.新三板
D.新兴板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了科创板开板仪式。
[单选题]5.以下不属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责的是()。
A.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
B.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
C.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
D.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
(2)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A);
(3)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B),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C),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4)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
(5)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
[单选题]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相关精神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A.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B.建立多层次、多维度、全方位的现代金融体系
C.建立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现代金融体系
D.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有差异的现代金融体系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单选题]7.人民币央行票据发行地是()。
A.伦敦的离岸市场
B.香港的离岸市场
C.内地市场
D.纽约的离岸市场
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两期人民币央行票据,其中3个月期央行票据200亿元,1年期央行票据100亿元。
[单选题]8.《网络安全法》中为了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使其信息不被泄露,要求网络APP用户都需要经过()。
A.APP实名认证
B.安全风险提示
C.软件安全分析
D.注册备案
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网络安全法》中为了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使其信息不被泄露,要求网络APP用户都需要经过APP实名认证。
[单选题]9.国际上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是()。
A.央行最后贷款人、货币政策、审慎监管
B.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审慎监管
C.存款保险制度、货币政策、审慎政策
D.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审慎政策
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国际上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是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审慎监管。
[单选题]10.在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要涉及到四个层次的变量的顺序是()。
A.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
B.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操作目标→最终目标
C.操作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最终目标
D.中介目标→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最终目标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在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要涉及到四个层次的变量的顺序是: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
[单选题]11.2020年6月2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购买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增速40%的是()。
A.普惠型小微企业
B.开放型小微企业
C.创新型小微企业
D.普通型小微企业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1)发文的五部门分别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内容: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12.《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银行破产,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A.50B.60C.30D.2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单选题]13.资管新规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A.25%B.15%C.20%D.30%
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单选题]14.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总基调()。
A.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
B.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有效
C.宽松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
D.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有效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总基调为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央行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同时,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根据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
化,把握好政策力度、重点和节奏。加强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运用总量和结构性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单选题]15.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分析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提出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要求,不仅强调要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而且明确提出了“六保”任务。“六稳”工作、“六保”任务,()都摆在首位。
A.就业
B.金融
C.外贸
D.投资
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把“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其中,“六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
[单选题]16.以下不属于新巴塞尔协议对贷款风险(操作)计量的方式是()。
A.标准要素法
B.内部评级法
C.高级计量法
D.基础指标法
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
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单选题]17.双峰监管指()。
A.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B.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
C.机构监管和统一监管
D.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
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双峰”监管(英,迈克泰勒):
(1)实施审慎监管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2)实施行为监管来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金融参与者利益。
[问答题]1.某省的A企业是一家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然后疫情期间因为扩大生产,由于疫情,防疫指挥部要求A企业日产量从13万只医用口罩扩展到50万只的医用口罩和五万只的N95口罩生产,所以A企业急需大量的资金扩大生产。
疫情爆发,全国对防疫物资需求激增。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3000亿的专项再贷款支持防疫工作,建立了重点企业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应简化申贷流程,办理绿色通道,做好放款服务并且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商业银行G为申请了此贷款在全国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A办理了2亿元贷款,并用一天时间完成审批流程,执行优惠利率1.28%,企业很快完成扩大生产,保证了对防疫物资的正常供给。
<1>.央行3000万专项再贷款意义。
<2>.重点企业名单的意义,专项贷款给企业的时候为什么要名单制管理。
<3>.央行还有哪些政策助力抗疫,你认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央行还应该怎么做,列举央行其他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参考答案:无
参考解析:<1>.1)再贷款是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再由商业银行贷给客户。其目的在于运用临时性贷款来调节基础货币供应和引导信贷投向,并可进一步影响利率。
2)金融与实体经济相辅相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既可以推动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也可以给金融指明发展方向,提供发展基础,从而推动金融自身稳健发展。
3)实体经济借助金融业得以更有效率更快速地发展:
(1)金融业对市场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而市场环境是决定实体经济发展的外因。
(2)实体经济的发展助推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基础,而这些资金的规模通常是自有资金无法达到的,因此需要金融业为其提供支撑。
(3)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受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制约,实体经济在更高阶段金融市场的引导下,通过自身资本流转模式与金融市场的适应,向更高阶段发展。
<2>.专项贷款给企业的时候名单制管理是因为资金是有限的,为了使得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价值,特此推出此制度,使资金去向重点有需要的渠道。疫情突然爆发,为了尽快扼制住疫情国人民银行设立了3000亿的专项再贷款支持防疫工作,建立了重点企业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申请贷款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使得我国抗击疫情工作顺利展开。
<3>.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在金融市场春节开市后提供了1.7万亿元的短期流动性,3月份定向降准释放了约5500亿元长期资金;二是提供3000亿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定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三是增加5000亿元再贷
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四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支持经济恢复发展,以优惠利率向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扩大对涉农、外贸和受疫情影响较重产业的信贷投放;五是引导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风险分区分级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目前看来,三批次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分析指出,本轮三批次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依次出台、逐级加码,是对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的有序响应。三批次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具有资金支持覆盖面逐步扩大、普惠性逐步增强、资金利率保持优惠、投向管理要求精准的特点。
[问答题]2.从金融改革发展的角度,论述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经济社会背景,重大意义,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并说明分析未来金融监管框架未来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无
参考解析:1>.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定义:
(1)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安排。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不仅应当指引金融业更好地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还应当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层面发挥更高效能。
(2)构成要素:协调统一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重视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等。
2>.社会背景:
(1)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把“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作为金融工作四项重要原则之一。”这次会议还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再到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管委员会,可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也已经取得实际性、阶段性的成果。
(3)2018年3月,组建银保监会,我国新型金融监管框架“一行两会”成型,其目的在于解决旧的“一行三会”旧的监管模式容易引发的两大问题——监管空白与沟通成本高。
3>.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性权威性有效性、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要充分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协调统筹作用。
(2)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
(3)加强审慎监管。更多使用市场化手段依法合规监管,切实改变以审批代替
监管的做法。在金融机构准入、强化资本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
(4)加强功能监管。全面实施金融业务持牌经营,把线上线下各新型金融业态纳入监管体系,及时查处各类无牌照、超范围非法金融活动。
(5)发展穿透式监管新技术。在各类跨行业、跨市场复杂金融产品不断扩张,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复杂性空前提高,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在行业交叉领域不断滋生的背景下,对复杂金融产品全链条、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全过程实施穿透式监管。
(6)加强金融法治体系建设。推进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基础法律;推动加快制定期货法、融资租赁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修订;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管理条例;推动加快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等法律法规规章。
4>.意义: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极有必要。金融监管框架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理顺监管机制、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是我国实现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环。
5>.金融监管框架未来发展方向
(1)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和中小银行改革,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释放活力、促进竞争、增强内生动力,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循环。
(2)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
(3)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问答题]3.某网络交易A平台发行虚拟货币,夸大宣传其虚拟货币是优于黄金白银的避险资产,通过虚增、篡改交易记录等手段制造虚拟货币火爆假象吸引客户,并通过拔网线、宕机、操纵交易、控制消费者账户技术手段造成高买低卖、交易中断等造成客户损失惨重。对此说明,金融监管仍有漏洞。
<1>.A平台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从消费者保护角度出发,应该怎么对A平台的潜在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3>.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监管机构如何通过金融科技赋能金融监管?
参考答案:无
参考解析:<1>.A平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A平台的违法行为表现为:①夸大宣传其虚拟货币是优于黄金白银的避险资产。
②通过虚增、篡改交易记录等手段制造虚拟货币火爆假象来吸引客户。
③通过拔网线、宕机、操纵交易、控制消费者账户技术手段造成高买低卖、交易中断等造成客户损失惨重。
<2>.针对不同人群金融知识的薄弱环节和金融需求,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面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广大网民,宣传基础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技能,提升其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在受众上,高度关注城市老年人、在校大学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病残人员等;在内容上,高度关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弘扬金融正能量,争做金融好网民,维护晴朗网络空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弘扬金融正能量,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风险和正确使用金融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安全、便捷、舒适的金融消费环境。
<3>.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金融监管:对在金融市场由于外部性、市场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通过监管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市场失灵现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防范金融体系风险的总体概括。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使得金融科技赋能金融监管:
(1)利用金融科技防止操作风险。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黑客技术等方式窃取客户资金而产生的欺诈风险,计算机系统失灵或系统漏洞导致交易延迟、服务中断或账务差错而产生的系统风险,金融新产品在设计或业务流程上存在缺陷而引起的流程风险,以及由数据模型设计和变更而引起的模型风险等。
(2)由传统的注重财务数据分析转向依靠大数据综合分析违约概率,由事后处置来减少违约损失转向运用大数据进行事前预警监测、事中实时监控等。
(3)线上服务渠道具有多并发服务的特点,相比于线下业务而言,线上业务对流动性的要求更高。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监管科技新技术,提升处理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4)借助监管科技进行舆情动态实时监控,优化声誉管理。
篇三: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中国金融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
一
概述
2016~2017年,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中国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从总体看,2016年以来,中国的金融实现了稳健有序发展。金融监管部门适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台了各项政策法规,力求为稳增长和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一方面,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保持平稳,截至2017年底,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25.61万亿元,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另一方面,随着去杠杆和防风险等多项政策的实施,宏观杠杆率整体回落,贷款结构继续改善。截至2017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67.68万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比上年同期低3.1%;狭义货币(M1)余额54.38万亿元,同比增长11.8%,增速比上年同期低9.6%[1],银行等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张得以适当控制,以促使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等逐步达到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一致的水平。
2016~2017年,中央的重要性会议以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文件,概而言之体现了如下重要特点:以“去杠杆”为重点加以规范,同时注意弥补金融监管空白,在加强金融监管进程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针对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予以整治,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透明度、竞争力和金融业务的规范性,实现金融产业自身的迭代更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企业。
1.金融监管理念和思路变化的转折期
自2012年以来,中国鼓励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相对宽松,金融自由化和金融衍生品快速发展,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影子银行大行其道,资产管理业务以年均50%的速度迅速扩张,并且许多金融产品具有高杠杆等特点。相对宽松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了金融业创新的快速发展,但显现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出现了2015年的“股灾”以及2016年初的股市熔断等重大市场风险。2016~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核心理念逐步调整变化,“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调整了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行业监管,从严监管、防范风险逐步成为监管当局的核心理念,并针对银行、证券、保险尤其是资产管理业务等制定和修改发布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思路的变化和金融监管的强化,也意味着中国金融产业从宽松扩张进入一个相对紧缩的发展阶段,进入信用相对紧缩的阶段。
2.金融监管模式与方式进行了调整
梳理2016年以来发布的监管法规,可以看到,除了监管理念和思路的转变之外,金融监管的模式和方式也有所调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金融监管模式上,更注重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结合来实施金融行业监管,除了注重金融机构和行业的微观金融风险防范之外,也将宏观货币政策和宏观金融风险纳入宏观审慎的监管范畴,实现了宏观与微观监管的统一。
(2)注重引导性规范文件和强制性法规的综合运用,以有序引导行业发展。针对金融行业创新多、变化快等特点,金融监管部门除发布实施强制性的法规之外,也更注重通过引导性规范文件来引导行业的管理与发展。如2016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以“通知”和“指导意见”发布了不少监管规范性文件,意图通过指引性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潜在各类风险通过自查摸底、提前测算风险等方式进行自查,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规范和整改,提升内控管理能力,以促进金融机构自律规范发展。
3.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是监管主线
2016~2017年,从监管法规政策的角度来看,在强化金融监管理念中,监管的主线是加大统一监管的力度,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强监管中,各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具体的金融业务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相继推出MPA考核、影子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同业存单等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规范,就存在高杠杆、高风险等业务重点进行规范整理,并逐步研究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因此,严监管和防风险是贯穿2017年全年的关键词。
二
调整金融监管思路,完善金融监管顶层设计
(一)重新定调金融监管理念,调整金融监管思路
2016~2017年,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就中国金融发展等进行了专门的阐述,为金融监管确定了基调。金融监管部门依照中央精神发布的各项法规的主线是要提高和改进金融监管能力,重点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水平。
1.重视金融安全,强化金融稳定
金融正成为中国最高决策层的关注焦点。2017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首次围绕“金融安全”的主题进行集体学习,并首次就金融安全做出明确指示,提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进行了进一步提高,将维护金融安全与国家治国紧密联系起来,使得金融安全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此次会议提出六大任务:要求继续深化
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并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同时也明确了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2.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历次金融危机显示,必须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避免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全面的重大影响。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是随着金融不断深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也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和挑战。债务率、杠杆率持续提高使得金融脆弱性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和资本及资产泡沫隐患也日趋严重。
因此,从中央到监管部门对于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越来越重视。2017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明确提出“整治金融乱象”。2017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针对2018年经济工作进行研究,重点是防范化解潜在的重大风险,通过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逐步化解风险,并使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风险为底线,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强化监管问责,明确提出“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是渎职”。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是今后3年的三大攻坚战,其中首要的任务是防风险,而这其中防控金融风险又是首要的重点任务,强调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同时对重点金融领域和业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对于金融的发展定位要稳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重新定位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能力
除了要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外,中央的会议和政策对于金融发展也做出重要的指示,针对我国金融体系仍存在的问题,强调要重新定位金融发展,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金融业要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尤其要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纠正金融领域脱实向虚、自我循环的问题,解决实体经济发展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
从中央及全国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等文件精神来看,对于金融监管理念和思路的调整将转向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原来机构监管的基础上越来越重视功能监管;二是加大了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力度;三是更加重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
(二)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金融监管顶层设计
1.新设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完善金融监管顶层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及金融科技的推进,金融业呈现业务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金融产品相互交叉渗透的趋势越来越突出,金融业综合化和交叉化发展与我国现有监管体系还存在不协调和矛盾之处,同时金融监管也存在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与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明确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相比,新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能更完整,层级更高,以统筹和协调有关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强化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责任;并将金融监管协调作为其重要的工作之一。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金融领域“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
其后在2017年11月8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中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重点工作予以了明晰,其未来的工作重点在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功能,就原有的机构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调整,并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和监督。针对金融业务、产品、结构等创新出现的跨部门、跨行业进行监管规避和套利将加强监管协调的力度。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标志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有利于统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与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统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有利于宏观整体把握金融发展状况,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2.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为了加大金融支持稳增长、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模式的金融调控框架,以强化稳健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简称MPA),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MPA中,将原来以盯住狭义贷款为特征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升级。MPA是基于广义信贷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基于银行体系流动性和供给等情况,通过系统的评估指标,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手段,构建以逆周期调节为核心、全口径跨境融资的有差别考量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基于MPA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监管部门将从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质量、定价与流动性、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多维度监管引导。
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扩大了MPA的范围,为了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一季度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正式实施,有利于强化宏观审慎评估与微观审慎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3.优化各类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提升金融监管效能
为落实中央精神,各金融监管部门均针对中国金融监管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一方面,混业监管框架尚未建立,金融监管模式改革方案尚未明确,而许多金融机构和业务已经实现混业经营,因此,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建立,以及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的组织架构和机制进一步优化,“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有了更好的模式和基础,有利于改变原来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尚存的体制隔阂和博弈,促进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再平衡。
为落实中央会议和十九大文件精神,监管部门也针对金融监管制度和实践中暴露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专门制定了提升金融监管效能的法规,以防范金融风险。2017年4月1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体现了银监会通过强化监管制度建设来推进金融监管的思路。《通知》除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内部管理、股权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提出了监管要求之外,对监管机构也做出了重要规定:一方面对加强金融监管的效能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面的标准化操作流程,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依据风险大小及问题紧迫程度等突出监管重点,以尽快弥补监管漏洞,加强监管行为再监督;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机构问责,对金融监管人员履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并明确了责任制,增加了监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明确了监管思路后,银监会希望发布规范制度来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规范,按照针对性、紧急性和协调性原则,同期又研究制定了26项重点规范性文件,通过对银行监管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实施。
2017年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近年来保险业出现了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产品粗放发展、少数公司无序发展等突出风险和问题,保险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以及对风险问题管控不严和执行不力等问题,需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针对保险监管存在的滞后、缺位、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通知》着重对健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和股东监管、严格保险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等监管制度,以及保险产品管理
和保险创新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对如何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机制、手段和能力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要求加强保险监管前端审批与后端监管等的协调统一,抓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手段措施。通过采取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行双罚制等措施,加大保险业行政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并对保险监管部门强化监管问责,落实问责机制。
三
抓系统性风险防范,去杠杆,力推“脱虚向实”
随着金融深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加之金融混业经营带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缺失等问题,中国金融业的金融脆弱性不断增加,中央和各级金融监管层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常态下如何加快金融改革、实现金融业良性发展、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成为改革的重点。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稳中向好,金融监管的节奏和力度也注意配合经济基本面的好坏而实施相应政策。自2016年8月以来,金融监管核心思路是在保持经济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加大“去杠杆”力度,并注重在“去杠杆”进程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去杠杆”成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
1.监管目标: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2016年以来,国内外的研究者陆续发表文章关注中国金融风险存在上升的可能,2017年3月下旬发布的《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7)》指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在下降,而且整个金融体系中资产配置呈现的特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中银行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的资产配置中投资类资产占比越来越高,有些甚至远远超过信贷规模。这意味着银行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更多的是金融市场风险的压力,因此金融监管层加大了针对性金融监管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潜在的风险,以确保金融体系能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按照中央会议精神,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监管的思路是既需防控系统性风险又要确保宏观政策目标及实体经济的有序实现和运行,因此要按照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大“去杠杆”的力度,金融监管改革应附属于实体经济及金融“去杠杆”。2016年以来,监管层出台了许多金融“去杠杆”的政策法规,金融监管“去杠杆”从两方面着力,一方面是将过去游离在监管体系外的不稳定因素纳入监管范畴,防范风险;另一方面是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监管机构需适时协调好宏观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监管制度的推进,避免由监管强化带来的市场波动,以有序推进资金要素和社会资源的优化分配。
针对宏观层面实体部门过度负债、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地方政府以各类“名股实债”方
式加杠杆,微观层面机构信用和违约风险上升等情况,银行业监管部门发布了文件对各种风险重新进行了梳理。
2016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结合国内外发展形势,有关银行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既是完善我国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同时也符合国际监管政策的发展。《指引》的重要意义如下。
(1)首次明确确立了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统领性规则。从2006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强调全面风险管理,但是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定仅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及,近年来,银监会陆续单独制定了覆盖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审慎监管规则,但仍然缺乏一个关于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审慎规制,《指引》首次为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有利于针对性地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践问题。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和深度有待提升;尤其是起步相对较晚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多单个的审慎监管规则尚未完全达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
(3)有利于跟进国际监管改革对风险管理的新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都针对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因此,银监会从风险监管原则出发,也迫切需要对银行业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随后,2017年7月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其立法目的是在已确立的全面风险管理基础上,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防范化解银行业当前面临的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指导意见》明确了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领域,并对十大风险逐一予以了明确,其中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之外,对于资产管理中涉及的债券投资业务、同业业务、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等业务中的风险,以及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创新及互联网金融风险等十大风险类型进行了规定,这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市场进行梳理后明确予以关注的领域,以便于金融监管部门在推进“去杠杆”进程中,有针对性地对不同风险点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方案。
2017年1月10日,证监会深刻反思股市异常波动的教训,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确定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
证券公司风险监管。首先是将流动性监管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其次,明确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制度,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将证券公司所有子公司以及各类关联公司纳入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2.监管重点:去高杠杆,脱虚向实
2016年伊始发生的股市和汇市动荡及债券风险案件等,反映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内在脆弱性,中央和监管部门意识到高杠杆是金融高风险的源头。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无论是券商、公募等证券机构,还是信托、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普遍存在大量高杠杆金融产品。因此,在排查杠杆、摸底情况的同时,监管机构也多次明确了从严监管,坚定金融“去杠杆”的决心,中央及各级监管部门发布了系列规则,以建立金融监管新秩序。
(1)国务院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做出部署
针对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等情况,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文件,有利于稳妥降低非金融类企业杠杆率工作,防范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文件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本次债转股的范围并非针对不良贷款,主要目标是降低企业杠杆率和债务,而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以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确定了市场化和法治化降低企业高杠杆率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而不是采取政府兜底的方式来推进企业解决债务问题。为明确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此次同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附件。《指导意见》共规定了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七个途径,除了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的方法外,还根据当下市场的特点,对银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破产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进行规定,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目标。
第四,加大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落后产能的市场退出。《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对三类不良企业严禁实施债转股。但鼓励符合市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和新兴产业领域的优质企业等在遇到暂时困难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
(2)央行MPA监管范围逐步扩大
2016年央行采用MPA监管以来,依照中央对继续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以“去杠杆、防风险”为主线,逐步扩大MPA监管范围,央行于2017年一季度起,在MPA评估时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的力度。
首先,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已是国际经验,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银行常常采用多种方式将资产转向表外等以规避监管,因此,修订的巴塞尔协议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步完善监管框架,逐步将银行的表外资产纳入风险管理的范围内,以达到有效监管。尤其是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领域发生重大变革,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逐步结合,促使金融监管体系发生变革,对金融市场的各类风险进行监管。
其次,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有利于针对当前的市场问题加以有效监管。由于表外业务尚未被纳入监管范围,因此,银行可以将大量表内业务转向表外以规避监管,表外规模的扩大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风险不能有效隔离,从而导致金融风险。尤其是我国许多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地方中小银行在监管放松的环境下,表外理财规模快速增长,不利于“去杠杆”和强化资本监管。因此,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范围内,体现了未来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希望加大监管力度,防止金融机构利用监管套利导致风险。
(3)加大对各类金融产品杠杆率的限制
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发布了系列法规,重点对降低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进行了规范(见表1)。
表1关于限制杠杆率的相关法规
颁布的新规
银行业
杠杆率的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理财产品总资产不能超过净资办法(征求意见稿)》
产的140%
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分级产《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其他类型的分级产品杠杆率不能超过3倍
品、权益类和混合类分级产品保险业
杠杆率不能超过1倍
证券期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率不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得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产品杠杆率不能超过3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其他类型产品杠杆率不能超过2倍
集合资管计划总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4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率不得超过1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固定收益类产品杠杆率不能超基金子公司
司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集合资管计划总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40%
过3倍
其他类型产品杠杆率不能超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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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关于限制杠杆率的相关法规
第一,统一金融产品杠杆率,尤其是对分级金融产品要求更高。明确规定了各类产品的杠杆上限,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杠杆率不能超过3倍,规定开放式公募产品杠杆率不超过140%,即使是私募产品的杠杆率也不超过200%;此外,对公募和私募的投资比例规定不能超过50%,私募ABS等结构化融资产品的杠杆率也大幅降低,以抑制金融机构像之前那样高杠杆扩张。
第二,对多层嵌套结构化产品和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原来盛行的通道业务也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只能有1层通道而不能使用2层以上的通道,委外投资公募和MOM产品除
外。基于该规定,许多非标产品和表外信贷融资则不能合规了,原来银行理财借助通道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模式也无法实施了。
金融“去杠杆”进程中,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在新监管环境下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关杠杆率的明确限制将进一步降低金融产品之间的结构化嵌套,有效地抑制通道业务发展,从而抑制资金空转,避免脱实向虚。
(二)加大实体经济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金融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创新的力度,创新采用了如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中期借贷便利(MLF)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手段,同时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但实体经济融资难和融资贵仍是突出问题,成为经济新常态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等举措,优化信贷结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大金融对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
1.规范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措施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银监会为督促引导银行业加强规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加大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而专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并从五个维度提出24项政策措施。主要从三大方面着手,一是在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重点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并就国家发展战略、产业转型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二是大力推进银行业自身改革创新,通过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深化普惠金融体系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流程,以及加强高科技技术运用等手段,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内生动力,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约束,督促银行业严格遵守信贷、同业等业务相关监管规定,改进资金脱实向虚的交易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2.加大保险对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2017年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精神,以服从国家战略、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的思路,提出的15条政策措施,以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指导意见》着重提出了四方面政策。一是发挥保险产品和保险资金优势,构筑实体经济的风险保障体系。在构建保险助力企业融资和出口企业“走出去”的机制中,重点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和农业风险管理机制,增强保险的增信作用,推动农业、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服务好实体经济。二是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和引导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积极引导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等国家战略,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军民融合和中国制造等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保险支持力度。三是保险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以保险创新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推进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新兴扶贫保险模式。针对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研究开展专利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点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创新产品。四是加强保险监管。研究推进差异化监管,建立动态的保险审慎监管机制,基于负面清单及国家战略支持力度调整政策,优化保险资本监管体制等。
3.重点规范同业业务,防止资金金融体系内空转
同业业务是银行常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主动管理,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4年前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过程中,银行逐步面临下降的资产质量和盈利空间的挤压,越来越多的银行将同业业务作为其重要业务之一。由于同业监管的相对宽松,监管套利和资源错配大量滋生,随着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大,同业业务的风险隐患逐渐暴露。其中最突出的是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理财的套利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同业存单的质押属性与影子银行和高杠杆的结构化理财产品对接后,相当于把表内的资金转向表外逃避监管,金融机构之间同业业务互持交易、加通道和杠杆之中累积层叠,加剧了资金的空转,使得风险快速积聚。因此自2017年3月末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连续出台文件,针对同业业务存在的监管缺位和套利现象予以整治。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2017年3月29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要求银行自查“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自查范围涉及多项银行近年来普遍存在的监管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这两个文件都着重强调了对同业存单和同业套利使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的监管。银监会有关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在业务层面,主要关注同业资金和同业存单空转。对于同业资金空转,要求银行清理自查通过吸收同业资金对接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的行为,或通过同业投资为其他
商业银行提供通道规避监管、掩藏风险的行为,或通过同业存单空转对接债市,导致期限错配等风险。
(2)对于风险,重点关注同业的高负债率和流动性风险,针对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增速快的金融机构,重点检查期限错配的风险,及同业融资占总负债率超过1/3的情况。
(3)对于同业业务的管理和整治,主要是依据穿透和实质管理要求,对于新开展的和存量风险同业业务,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拨备,并严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严格穿透至基础资产等违规行为。此外,对同业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和第三方信用担保及交易对手方的名单管理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4.央行将部分同业存单纳入MPA管理范围
自2016年四季度以来,央行的货币政策旨在去杠杆、防风险,在把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考核之后,又将部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2017年8月11日,央行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为了更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的同业融资和同业市场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在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扩大MPA考核的范围,将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1年以内同业存单(NCD)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随后,2017年8月31日,央行〔2017〕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加强同业监管、避免同业空转是监管部门加强“去杠杆、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既能防止监管套利,防范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转变其风险偏好的发展思路,实现业务能力、内控和风控等能力的提升。
(三)多措并举,金融去杠杆取得实质成效
针对我国金融存在高杠杆加嵌套和链条长等问题,以及金融自我循环和脱实向虚现象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2016年以来加强了金融监管改革,大量监管规则的发布对金融业生态环境产生了深刻改变。金融杠杆的本质就是负债,加强监管去杠杆,实质上是要降低负债率使其达到相对合理的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1.金融业杠杆率显著下降
自2016年以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政策调整和加强金融监管等多项政策的作用下,中国高企的宏观杠杆率上升趋势明显放缓,尤其是非金融企业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杠杆率都显著下降。
随着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在加大同业和资管业务监管等系列规范要求下,各类金融机构逐步开始实质性去杠杆,金融去杠杆成效明显,杠杆率整体回落。最直接反映宏观
杠杆率的两个指标都明显下降,一是银行总资产扩张与M2和信贷资产的增速差,增速差越大则杠杆率越高,说明大量资金只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空转而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2016年银行资产与信贷的增速差最高超过10个百分点,但2017年以来银行总资产大幅放缓,过去猛烈扩张的股权和其他投资的资产规模显著下滑,银行资产增速首次低于信贷增速;二是银行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比与银行对企业部门的债权比的增长速度之差,过去两者之差数值非常大,2016年最高超过15个百分点,到2017年大幅缩窄至-4.8个百分点。因此,银行资产扩张增速放缓,回归到银行资产与M2和信贷及实体经济需求相协调的水平,旨在限制资金体内空转的降杠杆措施取得成效。
2.影子银行及通道业务有效控制
金融领域影子银行和监管套利不断涌现,各类金融机构借助通道、出表业务加杠杆等实现了爆发式增长。随着金融监管加强,监管部门出台各项法规弥补漏洞,金融机构过度负债的业务得到有效遏制,银子银行及各类非标通道业务在2017年呈逆转断崖式下滑,较2016年同期降幅达6.9万亿元。尤其是之前快速扩张的股份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扩张迅速减缓,同业、理财及各项非标和委外业务全面收缩。股份制银行总资产增速大幅回落8.6个百分点,尤其是城商行较2016年降幅达16.6%。证券领域中的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等影子银行通道业务也同样如此,2016年银行对非银机构净债权新增规模飙升超过12万亿元,2017年券商定向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收益权等各类非银金融机构新增债权规模在加强监管的背景下开始收缩,较2016年高峰时缩水了近2万亿元。
四
重塑金融行业生态,强化资产管理统一监管
2016~2017年,各监管部门针对银行理财、表外、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的资产管理业务等突出领域加强监管,“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等发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十九大以后发布的资产管理新规是对之前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系统性集成,综合体现了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概而言之,从2016年以来,有关资产管理的监管以颁布统一的资产管理新规为界,分为不同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资产管理的监管逐步从点到面,形成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整顿。
经过几年的迅猛增长,到2017年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总量已达到106.63万亿元,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分业监管,而由不同监管部门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套利,整个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存在标准不一、高风险高杠杆、部分业务不规范等问题。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产品见表2。
表2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产品
单位:万亿元
监管部门
资管类别
资管产品规模
总资产
银行理财
表内业务
表外业务
银监会
信托产品
单一信托
财产信托
总资产
券商资管
集合计划
定向资管计划
证监会
总资产
基金专户
公募专户
基金子公司
私募基金
保监会
保险资管
总资产
总资产
14.36.427.9510.32.0公募基金
总资产
11.543.7617.32.214.7211.1总资产
集合信托
资产数量
28.36.7521.623.19.1资料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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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产品
(一)制定针对性法规,加大对金融业务的规范力度
2016年以来,针对资产管理具体业务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一行三会”先后发布了各项
金融监管政策法规累计超过40条,既包括银行票据业务、不良资产收购和银行信贷收益权转让等银行业务,也将信托、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证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等纳入统一监管的范畴。
1.各金融监管部门密集发布规则补齐监管漏洞
2017年是监管大年,依照加强监管的理念,各监管部门密集发布了系列监管文件,其中加强监管的重点在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整治和监管,针对银行、证券、保险各金融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和产品就风险点突出的领域,以及存在金融监管缺位、监管交叉和金融套利等问题的领域加强整改,防范金融风险。2017年3月以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等文件。2017年4月以来,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下发“1+4”系列文件,这5份文件分别是《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业务加强监管、补短板等主要要求。证监会针对证券资管行业出台了多项措施。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重新修订资管业务“八条底线”,并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修订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2016~2017年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见表3。
表32016~2017年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
银行业理财业务
保险业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业资产管理基金子公司资产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关于加强组合政策法规
业务监督管理办类保险资产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八条底线”禁
止行为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确定对银行理财准入要求
业务按照基础类和综合类进行分类管理
禁止发行具有资禁止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
金池性质的产品,并进一步细化了8项禁止规定
禁止期限错配,期限错配问题
并明确了具体的没有提及
要求
产品嵌套问题
没有提及
禁止发行嵌套型产品
禁止发行嵌套型产品
根据不同产品不杠杆率限制
不超过净资产140%
根据不同产品不得超过1~3倍
没有提及
根据不同产品不没有提及
没有提及
禁止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并进一步细化了8项禁止规定
没有提及
没有提及
明确基金子公司设立的7项条件
资金池
没有提及
得超过1~3倍,得超过1~3倍,或净资产不超过140%
或净资产不超过140%
规定了净资本和资产的要求
风险控制
做出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规定
没有提及
对伞性账户、投没有提及
针对不同金融行业的特定要求
对理财托管设定资比例、投顾业了限制条件,限务、银行托管、制了通道业务
分级产品投资进行了规定
对伞性账户、投顾业务、分级产品投资进行了规定
没有提及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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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016~2017年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
2.加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全面风险排查
监管文件不仅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同时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激励机制、人员行为等做出严格规定,加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全面风险排查,以抑制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引导盈利性与安全性的平衡。
银监会发布一系列监管文件,通过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加强自律等方式来加强管理。2017年3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决定在银行业开展“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是以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管理来治理金融乱象,以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这是要求银行业机构自查的实施细则,重点要求银行开展全系统自查、抽查以及监管检查问题的整改等,全面覆盖业务流程和运行体制机制、系统及人员,全面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制度漏洞、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以消除风险管控盲区。
银监会同日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法〔2017〕46号),该文件主要针对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加强监管,该文针对银行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进行全面专项治理,文件明确列举了95条有关套利的方式,要求银行业机构逐条完成自查、检查以及监管问题的整改和问责等工作。文件明确对存在交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原则是,以资金来源确定风险管理主体责任,禁止将风险转移给“通道机构”。
2017年4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银监办发〔2017〕53号),重点要求银行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制度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银行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识别与防范制度、定期评估,以及金融
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等,使金融创新风险能得以有效防范。
证监会强化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管理,一方面将券商的核心业务与净资本挂钩,另一方面制定了限制通道业务等模式的监管办法。2016年初通过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券商净资本充足程度尤其是核心净资本的规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强化了对资管业务的监管,重点对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资金池”等问题加强规范,首先限制了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率水平和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其次控制通道业务规模,严格禁止各种金融产品的嵌套和资金池操作,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和对预期收益率进行宣传,通过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
保监会重点针对人身险、财险、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文,进一步明确资金运用及保险业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人身险领域,保监会2017年发布的134号文,强化了对保险产品和业务的监管,叫停了之前诸多以投资收益回报为重点的保险产品类型,包括快速返还的万能、两全保险,以及以附加险形式存在的万能险、投连险。同时,在财产险领域,于2017年7月全面推开二次费改,加强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管理。资金运用方面,2017年突出的监管导向就是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等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险资运用的范围和要求,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债券投资等行为,以加大保险对实体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发布统一的纲领性文件,资产管理发生根本性转变
过去5年中,资产管理机构和产品的扩张,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内金融业刚性兑付、通道业务和规避监管出表业务等模式的盛行,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内的资金空转模式。由此,不同类型的资管机构利用监管套利,分别赚取前端资金、后端资产和中间通道的钱,违背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本质。而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更多的是依赖其投研、资产配置和风险定价等能力实现竞争优势。因此,在总结前期针对具体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监管经验上,几家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以加强监管,控制影子银行模式,实现资产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2016~2017年,各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不少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但仍存在各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等问题。2017年11月17日,央行联合“三会”及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九大结束后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发布的首份文件,也是关于资产管理领域跨行业
的纲领性文件,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套利与漏洞、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等问题,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统一定义和管理资产管理业务
《意见》是由各金融监管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会议要求共同起草发布的文件,该指导意见突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建立了产品形态设计、投资行为限制、托管机构要求、产品信息统计、监管问责机制等方面的统一资产管理业务准则。
《意见》对资产管理业务首次进行了统一的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除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监管部门自己的统计系统外,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独立、统一的资产管理报送系统,未来所有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还需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以便加强统一监管。
2.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基本原则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将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主要从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宏微观结合监管等方面推进新规。按照文件确定的监管原则实施穿透式实质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禁止变相突破200人的投资人数限制,加大金融体系去杠杆力度,并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配合资管业进行有序的规范和整改。
3.依照分类管理原则划分监管标准
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划分标准。主要是确定了两个划分标准,一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二是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并且规定任何银行理财的投资者只要超过200人就按照公募的标准认定。重新界定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公募产品只能投资流动性高的债权产品,不能投资非上市股权等资产。统一并提高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按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确定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并提高了合格投资者标准,过去信托、基金专户、私募、私人银行等各类资产最低投资门槛要求不一,标准从100万元至300万元左右不一,新规统一将门槛提高至500万元以上,提高了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人的门槛。
4.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
净值法和打破刚性兑付是资产管理新规的核心内容。打破原来金融机构之间、机构与通道之间的刚性兑付,并确定了分类惩处和投诉举报等监管要求。依照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
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5.重点规范资金池,禁止非标与资管产品期限错配
《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精准地定义了“期限错配”,从而大幅度压缩了此前很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银行理财为主的非标资产类资金池操作,并要求资管产品实行“三单”管理,不得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升级资产管理业务流动性管理,要求加强期限错配的各类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封闭式资管产品不得低于90天。严格限制期限错配,规定非标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三)依照资产管理新规,制定新业务监管规则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监管部门逐步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新资产管理规则,并依照新的监管理念,制定新的业务监管细则。
1.银监会加强规范银信类业务
近年来我国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突出的特点是信托公司常常作为银信业务的通道,而且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这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发布的首个具体业务的监管细则。该通知共10条,提出加强银信监管的要求,并分别从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了银信业务。①明确了银信业务和银信通道的定义,首次明确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另外,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并要求银行对信托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②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加强银行业务监管,规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并明确了补提资本、拨备等监管要求,加强银信业务监管。③规范信托公司行为,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增加了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重点对三类业务模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要求信托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资金违规投向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2.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发布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引导保险公司主动优化调整资产负债匹配,2017年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公司相继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工作,之后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就保险业资
产负债管理的顶层设计征询意见,标志着近年来风靡于诸多中小险企的“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将受到严格监管约束。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的纲领性监管文件,共5章38条,强调保险公司要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良性动态平衡,在收益、风险、久期等方面实现动态匹配。该办法突出的特点是建立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分类监管标准,明确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管框架、评级方法以及对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管理根据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并确定相对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低的公司如C、D两档的保险公司,将进行严格监管,包括专项检查、调整业务结构和高管人员、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等,同时对其投资也予以限制,禁止其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分类监管模式有利于管理规范。
五
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加强流动性风险审慎监管
受中美加息和货币政策偏紧及通胀等宏观政策环境影响,加之不断加强的金融监管,2016年以来银行的信贷业务和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不断收缩,流动性风险和负债管理重要性大幅上升。严监管引发金融机构缩表,大量的资产管理产品由于监管的原因也在加大清盘和赎回的力度,金融市场潜在流动性风险逐步加大,存在底层资产缺乏流动性、债务链紧绷和资产清偿力下降等问题,尤其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过去较多依赖影子银行融资的行业,存在再融资风险和信用基本面恶化等风险,因此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审慎监管。
(一)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7年12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是依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为了应对商业银行越来越复杂的业务以及高杠杆、多通道产品模式,变相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财务杠杆水平,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积聚的措施,也是对央行实施的MPA考核机制以及一系列强监管政策的落实措施,旨在通过量化指标的方式督促商业银行去杠杆,有助于化解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确定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旨在提高银行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韧性,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促进银行为其资产和业务提供更多的中长期资金。银监会在2015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正式将流动性覆盖率引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本次修订则将净稳定资金比例纳入监管指标体系。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的修订情况如表4所示。
表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的修订情况
指标名称
指标新旧
适用机构
资产不低于量化指标
监管要求
比率不低于过渡安排
净稳定资金比例
新设
2000亿元的银行
可用稳定资金/100%,指标越原有监测,不所需稳定资金
高,稳定资金设过渡期
来源越充足
比率不低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新设
资产低于2000亿元的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100%,指标越产/短期现金净高,优质流动2018年底达标
流出
性资产储备越充足
比率不低于流动性匹配率
新设
全部银行
加权资金来源/100%,指标越加权资金运用
低,期限匹配程度差
流动性资产余2019年底达标
流动性比例
原有
全部银行
额/流动性负债不低于25%
余额
资产不低于流动性覆盖率
原有
2000亿元的银行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不低于100%
2018年底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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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的修订情况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新引入三个流动性风险监管量化指标,即净稳定
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三个指标依照银行规模的不同适用的情况有所区别,进一步丰富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第二,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在强化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等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新设指标及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优化,将监管范围扩大至全部商业银行,同时对期限错配程度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对同业存单的监管,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第三,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此外,银监会对不同指标设定了过渡期,有助于平滑金融去杠杆速度过快产生的流动性影响。
(二)保监会将防流动性风险放在突出位置
近年来,保监会逐步完善了保险业“偿二代”监管体系,流动性风险一直是保险业“偿二代”的核心监管指标之一,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高成本负债所带来的利差损风险隐患,以及我国部分中小险企“短钱长配”现象凸显,容易导致保费现金流入下降和集中退保等,从而带来较大流动性风险。2017年9月,保监会发布系列监管办法,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将流动性风险放在了首要位置予以规定,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推动保险业逐渐回归本源。在“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如下内容。
(1)健全保险公司流动性管理制度体系。保险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目标和风险容忍限额等。
(2)加强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既要跟踪分析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等宏观环境的发展变化,也要从微观层面上加强保险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提早做好应对措施。
(3)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和资金运用计划,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制订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提早制订应对预案。
(4)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明确保险公司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和监管要求,需要定期关注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保险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三)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5年以来,我国公募基金持续快速发展,截止到2017年,公募基金产品达到近5000只,公募基金自身规模的扩大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基金风控尤其是流动性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证监会对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2017年3月31日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提出全面、系统的监管要求,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的“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二是针对基金管理人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强化基金管理人自我风险管控,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专门规定,提出流动性风险管控底线要求。
1.全面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是针对基金管理人,要求设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建立流动性风险的内控体系;明确基金经理对流动性风险承担直接责任并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
二是针对产品设计,要求根据投资者类型,结合产品与投资、风控和运营等进行更加科学的产品创设。对委外定制基金、主要投资非上市股票、债券和不活跃市场等基金应采取的发起形式进行了规定,要求采用发起式、封闭或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三是针对投资交易限制,投资交易端做出了系统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调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定了投资集中度与流通受限资产的比例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明确了逆回购的交易风险管理,增加了可量化与可执行的流程与之配合,加强对逆回购交易对手的准入及交易额度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此外,对于投资头寸管理,明确了现金管理类资管的范围,规定结算备付金、存储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不属于现金类头寸。
2.严格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货币基金设立专门章节来细化其监管要求,这是对原来已有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加以修订并学习美国经验的结果。上述两部监管法规的对比情况见表5。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爆发了重大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之后美国证监会改革了货币基金监管,主要通过提升资产评级和降低基金久期等方式,减少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流动性管理规定吸收了美国的经验,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各项产品久期进行了更严格、更细化的规定,通过进一步压缩组合久期,大幅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比。
表5两部监管法规对比
监管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没有分类
无限制
分类监管
超过20%
不得超过90天
不得超过180天
不得超过240天
不得低于20%
监管特点
前10名持有人组合平均剩余组合平均剩余高流动性资产占比
超过50%
期限
不得超过60天
期限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
占比净值
不得低于30%
不得超过120天
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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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两部监管法规对比
此外,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又做了如下更具体的要求:一是对新增机构类货币基金予以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需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以此来严格限制委外和定制类货币基金。二是货币基金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随着货币基金规模快速扩大,监管部门强调要确保货币基金的管理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覆盖水平相匹配,对组合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改用影子定价法来代替摊余成本法,采用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货币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资产不超过10%,风险准备金计提成本大幅提高。另外,在债券投资方面,货币基金的限制比开放式基金更加严格,对信用债的投资比例限制进行了细化,细化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的投资比例限制。
六
加强公司治理管理,补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短板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发布《银行业内部审计职能(2012)》等一系列文件,不断更新推进银行
内部审计的国际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借助内部审计,可以有效地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内控制度及合规风险管理进行评价和管理。尽管2006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首次对银行内部审计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但随着商业银行近十年的发展,许多情况已有了新的变化,该部法规已不适用。为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和有效性,2016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修订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号),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体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二是通过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制度建设等,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三是明确了监管部门与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就银行各类风险管理正式的沟通交流机制,监管部门需要与银行内审部门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风险缓释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等;四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内部审计职能设置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规模、经营模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多元化和差异性提出了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2017年5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相比之前的相关内部控制规范,该通知体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将内控制度的要求由原来的商业银行扩大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二是强调金融机构以自律和自查的方式来加强监管,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全面对标监管制度,排查内部管理制度的空白和漏洞,另一方面要求将各类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运行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内部制度,把完善内控制度作为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的有效措施。该通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内控制度的重视,以及监管方式更多的灵活性。
(二)重点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股权管理
近年来,国家加大金融开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然而,也出现了股权管理混乱、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等问题。因此,各监管部门在防控金融风险的各项规范措施中,都强调要加强股东准入和行为监管,夯实公司治理基础,通过加强股权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1.加大银行业机构股权监管
2017年5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股权管理,对未来加强股权管理提出了监管方向和要求。重点要求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一是要了解主要股东相关情况,并加强对股东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二是强
化对实际控制权的监管,加强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监管,并要穿透识别银行的实际控制人,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201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突出的特点是建立了穿透式实质监管框架,对主要股东行为、资质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及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1)对股东及相关人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对股东根据资质等建立分类管理的制度。明确了资质优良的商业银行股东标准,对优质商业银行股东确定了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诚实合规等标准。二是根据持股比例确定了股东分类管理要求,划分了适用审批制和适用备案制的不同类股东。三是确定了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通过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
(2)建立健全了实质穿透监管框架。《办法》要求主要股东负有主动报告说明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等关系的义务和责任;《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股东及各类利益关联人资质的审查和管理责任。同时,《办法》强化了股权的监管要求,对于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延伸调查权及限制相关股东权利的监管措施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3)加强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关联交易管理。首先,按照穿透原则明确了关联方范围。其次,在关联授信方面,要求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并明确了主要股东和利益关联方的关联授信限额。其中单一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另外,对授信所包含的内容和种类以列举的方式予以了明确。除了传统的授信业务如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外,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如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等交易都明确规定了监管要求,以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2.加大证券业机构股权监管
(1)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但由于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有关减持的数量要求、行为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还存在空白和不完善等情况,因此实践中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大宗交
易、“过桥减持”等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还有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或通过辞职等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因此,有必要及时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2015年7月,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经由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通过规定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等予以限制。2016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重新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做了较为系统的规范,重点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做出细化要求。此次修改减持制度,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现行减持制度主要按照两大思路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修改后的减持制度要更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另一方面,要按照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加强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有效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是重点完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监管要求。明确将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予以明确规定,以有效防止规避监管的行为。
二是对集中竞价交易构成股份减持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需符合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时限和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于非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明确了减持的时间频率以及总额不超过1%。
三是完善了对以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对之前没有规定的协议转让制定了规则,将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协议转让的行为都纳入了监管范围;同时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应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四是完善了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和问责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全面细化和完善了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的具体规则,制定了明确的事前、事中、事后减持信息披露规则。另外,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减持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2)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自2005年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长,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近1000家,占比近30%。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废止了2005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后发布的3个股权激励相关备忘录和2个监管问答。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按照监管转型理念,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体现新监管理念又具有市场约束力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有如下特点。
一是,放松管制,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条件、定价等放宽了限制,以便赋予公司更多自治权。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差异性、市场变化和多元化需求,放宽了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指标以及授权和行权的定价要求及条件。另外,对原来规则中过于侧重财务业绩指标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取消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公司历史水平且不得为负的强制性要求,完善了客观公开的综合评价机制,以避免管理层操纵业绩的道德风险,以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同时,取消了有关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30日间隔期的规定,明确股权激励时可以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二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权激励制度。为减少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新规对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做了专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相关时限、内容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股权激励的不同阶段确定了信息披露要求,确定了首次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及临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不同要求。激励方案的首次信息披露公告应披露方案的目的、对象、业绩条件、合规性等基本要素;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强调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重点要求披露股权激励的执行情况、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等;临时信息披露则突出临时事件披露的及时性等。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完善股权激励的程序管理。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决策程序,细化了股权激励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程序公正,以加强公司监督。为保证独立性、公允性,增加了对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的规定。改变以往主要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规定,新规定增加了外部机构的裁判权,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中授予条件、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并充分披露。具体规定了股权激励中分次授权、分期行权的考核条件与执行要求,以有效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针对实践中因市场形势变化等原因导致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对上市公司变更、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3.加强保险业机构股权监管
针对保险业出现的一些突出风险和问题,保监会出台了系列法规,以弥补制度短板,进一步
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和提升监管有效性,其中有关保险机构的股权监管是加强监管的重要内容,连续就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发布了系列规则。
(1)明确要研究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
2017年5月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发布,明确了保监会落实中央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补短板,加强监管理念。其中,对于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完善保险机构股权监管做出了专门规定。该通知确立了有关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的目标、方向和主要框架,提出了研究制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的目标;同时,要求设立科学的股东分类监管,建立股东市场准入、转让和退出,以及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及股东和投资人真实性审查等要求,并要求按照穿透性审查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2)从市场准入环节强化股东与股权管理。
从市场准入环节强化股东与股权管理,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利于从源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风险。2017年6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51号),旨在通过对保险公司从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股权结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对拟设立保险机构从获批筹建到开业验收的管理,以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一是,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一方面,规定拟设立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在法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筹备组并报告保监会;另一方面,保监会可以依照穿透性原则主动核查股东资质及相关变化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是,加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拟设立保险机构股东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出资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保监会可主动对存在疑点的资金来源采取追溯审查等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公司股权结构核查。规定在筹建期间保险公司需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并明确了对股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的监管责任。
(3)全面系统地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同时,保监会也加紧了全面系统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工作。2017年7月20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从全面加强监管的角度,主要从三大方面对已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系统全面的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分类管理的标准,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
将此前办法规定的三类股东细化为四类股东,包括财务一类股东、财务二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并且根据不同的股东类别明确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要求。二是将单一大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三是建立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完善了保险公司股东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流程管理模式,此外,保监会还完善了保险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有关治理结构的重要监管制度,并出台保险监管机构针对异常情况的质询制度,以全面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
(三)进一步规范资产重组的管理
针对A股并购重组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以及大量的“投机式”和“忽悠式”以“炒壳”为特点的并购重组,证监会加强了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2016年9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监管,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引导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针对此次修订,市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如何认定重组上市的兜底条款,以及如何确定相关方锁定期等方面。证监会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并购重组的规范,以进一步弥补监管漏洞,重点做出了如下修改。
1.新规完善和细化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新规完善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针对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类规避监管借壳上市的现象,新规细化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指标,对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超过100%比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除被购买资产总额之外,增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判断指标,另外还增加了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认定标准,以对各类资产重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同时,为提高实践中实施的效率,新规也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限,明确了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另外也明确规定了该60个月期限判断时限的例外情况,规定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
2.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
为遏制借并购重组来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新规首先是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要求并购重组方提高收购的资金实力。同时,新规完善了关于重组相关方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延长
了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新规增加的条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该条款的修改有助于防止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等主体通过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规避限售义务。
此外,为解决重组事项导致的长期停牌等问题,证监会在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并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重启等情况明确了监管要求,要求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在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下,应当提交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并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及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3.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加大问责力度
修订还明确了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取得进展的情况,并做出重大风险提示。同时规定了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加大了对中介等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力度。
-全文完-
篇四: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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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金融工作怎么做?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系统阐述了金融地位作用、本质特点,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等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总书记强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发挥着媒介交易、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重要功能;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要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
二、金融既十分重要,也极易产生风险
总书记指出,金融业链条长,市场信息不对称,价值实现过程曲折,又易受外部因素影响,同时面对经济周期波动和社会预期快速变化等不确定性条件,利益诱惑大,参与者行为变化快。这些都是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因素,而且金融风险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特别强,必须格外小心,审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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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违法违规乱象丛生,结构失衡问题突出,各类风险隐患较多,脆弱性明显上升。
三、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
总书记指出,做好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四、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原则
总书记阐明的金融改革发展总体原则是以下4条。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通过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更好服务于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也一直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但是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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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生活中,一些国有企业拿低成本融到的钱买理财、投股市,主业不赚钱,金融反而成了主要盈利来源;而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信贷政策、直接融资等方面还受到一些限制。金融系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更好服务于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要学习借鉴外国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发展金融业需要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但必须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我国金融发展特点和规律,不能照抄照搬。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上各主要经济体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做法是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负责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等,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通过金融业全覆盖的数据收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金融创新是要搞的,但不能乱创新。特别是不能搞偏离实体经济需要、规避监管的“创新”;不能盲目扩张金融机构;不能大搞资金体内循环和脱实向虚;更不能搞庞氏骗局。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评估,不行的坚决不能搞。要适应创新型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特点,开发适应性强的金融产品。要针对老百姓储蓄率高、投资渠道窄的问题,发展大额存单、固定收益债券等金融产品。要针对企业负债率高、资金来源单一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丰富债券品种供给。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量大面广、灵活性和流动性强、风险控制难的特点,在严格清理整顿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资金监测等制度,健全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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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金融工作的具体原则
总书记强调,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第一,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第二,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坚持质量优先,引导金融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风险可控。第三,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第四,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健全市场规则,强化纪律性。
六、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第一,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货币政策、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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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等重大宏观经济政策应该由党中央讨论决定,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要就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向党中央报告。
第二,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中央已经就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部署,国有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同公司法人治理必须是一体化的,必须贯彻到公司治理全过程,不能搞成“两张皮”,不能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弱化党的领导、架空党的领导,更不能以这样那样的名义和方式实际上否定党的领导。要扎扎实实抓好企业党的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加强纪律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做好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增强党领导金融工作能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加深对金融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既善于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善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特别是要注意培养金融高端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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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财经管理FinancialManagement银行防控金融风险的对策及建议魏晓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夏 银川 750004)摘要:随着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全球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各种创新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金融风险的诱因急剧增多且复杂。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频发,当我们还在反思着于2017年发生的广发银行10亿元的虚假担保、农业银行14亿元的“萝卜章”和民生银行30亿元的“飞天”假理财等案件中,2018年初,却猝不及防地被一向号称“零不良的”浦发银行成都分行775亿元大案再次震惊。当前金融风险及其防控措施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且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如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笔者从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为切入点,对我国银行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期望对我国防范银行金融风险尽一些绵薄之力。关键词:金融风险 防控 银行 监管层面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1 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四是坚持识淡薄,按章操作观念淡化,以至于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对风险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社会经中的决定性作用。只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刻认识到引发济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金融风险的发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经济秩序的正2 银行发生金融风险的成因风险的严重后果程度;六是内部事务较多时,存在麻木应付心理,放松对常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习近平总金融风险是金融单位或经济主体在业务要素的仔细审核和风险判断。日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防金融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大小的不常工作中也存在对纸上的规章制度被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确定性与不可预见性。而引起银行金融动执行的行为,甚至有抵触情绪;七恒主题”。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风险发生因素很多,如市场风险、信用是柜面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存在不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风险、汇率风险、产品风险、金融机构相容岗位兼容,重要岗位未定期轮岗。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央经济工作风险等等,下面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对银行柜面人员是把控银行资金风险的会议再次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银行发生金融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一道关口,若设置不合理,易发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由2.1银行层面操作风险案件,不仅造成资金损失,此可见,“防控金融风险”已被提到了国一是对管理层的约束不够,激发了还会影响银行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家战略高度,所以,银行防控金融风险具银行人员内部作案的动机和冲动。我国2.2监管层面有非常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银金融机构的高层问责制不完善,具体执一是监管法规滞后,没有差异化的行案件频发的势头,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过程也存在高层人员寻找市场发展不监管标准。监管法规滞后或不完善会使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金成熟、法规不健全等;二是日常管理中不同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处于无法可融环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管理。过度追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例如:我国线。另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求业绩,使得金融空转化和金融高科技政策性银行监管法缺失十几年,在2017的能力,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社会发展化在各家银行盛行,出现风险,往往是年底银监会颁发之前比照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人民事发后才进行分析,研究化解风险措施,法执行,执行中存在很多不适用性。二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促进不能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三是盲目听从是监管目标模糊,职责不清。监管部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现象是“常态”,为讨好上级,对发现在具体的监管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具体量因此,银行要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上级指派的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行为,选化的监管指标,监管行动迟缓,习惯在发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国择听从配合,这也是造成“窝案”频发风险发生后再去介入,事实上造成的有家经济发展就必须把握好以下重要原的根源;四是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些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三是监管力度弱、则:一是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责任心不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处罚轻,对破坏市场规则犯罪行为的调社会发展。二是优化结构,完善机构业务不熟悉,没有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操查和处罚不力。使得一些人怀着侥幸心和金融产品体系。三是强化内部监管,作而导致风险发生;五是风险防范意理,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四是监管人·172·
FinancialManagement员素质偏低,无法胜任金融监管工作。由于人员素质不高,在执行监管过程中不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能,从而导致关键风险点未能识别而引发金融风险。
3 防控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虽然在利率、汇率、外汇管理,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新的成果,进一步增强了金融业稳健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从不断爆发出的金融案件中不难看出,银行在经营管理中还有很多问题和风险点仍然存在,而合理地应对金融风险是银行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我们只有准确地识别出金融风险才能合理地应对金融风险,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安全。3.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引起金融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有内部因素(如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和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监管法规、外部欺诈等),笔者认为不论哪种因素,关键还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只有具备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风险发生。为有效增强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可能引起金融风险的发生,建议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增强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加大员工业务培训力度,尤其重要风险岗位。随着业务产品的不断丰富及人员流动,银行应定期对新业务如何正确操作、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及可能导致风险进行培训和提示,通过定期培训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加大风险管理考核力度。目前各银行都设置考核指标,但是考核的重点是业绩指标,而非将风险管理指标纳入重点考核,因此,银行为追求更高的业绩往往会轻视风险管控,通过采取各种所谓的产品创新掩盖风险增加业绩。建议银行应加大违规行为的考核、问责和惩罚力度,引起工作人员思想上的高度重视,牢记红线不可触犯。3.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如何在做好“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既稳步实现经济增长,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是当前我国相关部门重点思考研究的问题。作为一名银行普通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应建立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不能单单依靠人为判断和识别,应根据内外部监管要求、业务经营范围和内控管理要求等相关因素,通过运用现代化技术实现风险点的实时监控和实时预警,将能量化风险指标预先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并嵌入业务办理流程中,建立包含风险的识别、评估、监视监测、缓释、掌控和报告等这样的程序和环节的管理体系。当出现异常和可疑交易活动时,系统将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预警提示,一方面杜绝了因人为因素而无法识别的风险点发生,另一方面有效地提升风险防控效率和质量。3.3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银监会各机构监督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管辖机构和业务进行定期的督促指导,一方面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特点和相应监管法,严格准入门槛和业务经营范围,并对创新金融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另一方面要将易发风险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需要重点整改解决问题作为防控金融风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对督导过程中发现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加大监管力度,也可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通报、追责问责和处罚等措施。3.4建立风险分析机制银行是和风险打交道的,风险无处不在,管控风险也是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虽然银行每年都会有各种内外部检查(包含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我国每年都会爆发各种金融风险案件,就案件发生的根源分析,同案不少。因此,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均应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定期对已经爆发风险和潜在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将历年发生金融案件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成案例印发各金融机构学习,一方面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效果,另财经管理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同类银行案件再次发生。3.5加强银行内控管理每家银行都有其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但是为什么还有各种不合规和操作风险发生,究其原因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不能全面覆盖业务发展,出现过时或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应。内控机制建设对银行经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强对内部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从而使办理各项业务都有据可循。银行内控管理要根据内外部管理要求、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真正发挥机制约束效力,才能更好地提高风险防控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银行更好地发展。制度建设要多一些未雨绸缪,少一些被动的添加,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防控金融风险的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已被列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等从现在开始到未来一段时间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防控金融风险管理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银行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加强银行内控管理、建立内部风险分析机制等措施,严控金融风险发生,确保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参考文献:[1] 欧阳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专访银监会主席郭树清[N].人民日报,2018(第002版).[2] 顾洪杰.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思考—以某银行“飞单”案为例[J].现代金融,2017(10):16-18.[3] 丁志杰.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J]. 甘肃金融, 2016(2):4-6.[4] 杨琰.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12(12):46-4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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