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法衔接工作发言(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各兄弟单位的领导, 同志们:
大家好!
在市检察院的领导和精心组织下, 我们大家欢聚一堂,在此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
我非常荣幸在这里就制售 假劣 药品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工作向 大家汇报、 和大家交流经验, 总结不足, 以便听取领导和兄弟单位的意见, 更好的促进我们的两法衔接工作。
刚才, 听了 领导们的发言和兄弟单位在打假治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我深受启发, 下边, 我谈一谈我们在工作中的一点做法和经验教训:
药品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药械制假售假、 非法经营伤天害理,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作为药械行政执法机关, 我们的职责就像药械的功效一样:
扶正祛邪。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药械打假治劣工作, 始终重视与检察、 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形成合力。
2008 年以来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七起, 公安机关接收四起, 刑事拘留 2 人, 取保候审 1 人。
回顾我局移送的案件, 其有如下特点:
一、 平顶山市药械工业不发达, 药品经营秩序较好, 没有发现较大的制假窝点, 发现的假劣药品案件, 案值普遍较
小。
这些案件, 最大的案值只有 60000 元, 最小的案值只有700 多元, 不像有的兄弟单位, 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虽然案值不大, 但危害却很严重。
2008 年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 就造成了 一人死亡。
2007 年底, 我局接举报人沈建军举报, 举报人称其亲属“沈银州” 在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 5 支狂犬病疫苗后, 因狂犬病在医院死亡, 怀疑该服务站使用的疫苗为假药。我局接举报后立即对该社区服务站检查, 发现该社区服务站从个人手中购买“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 42 支。
经对该批药品检验,为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我局于 2008 年 1 月 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 目 前有 1 人取保候审。
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其死亡率为百分之百, 如果不是及时发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也许还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
二、 领导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
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我局领导旗帜鲜明, 目 标明确, 态度坚决, 积极在人力、 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重点支持打假治劣。
重视每一个举报, 摸查每一条线索, 尽最大努力追踪查源, 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在查处以上所述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 案件时, 我局领导多次亲自 带领执法人员 调查取证,完善证据, 长时间带领执法人员 明查暗访, 力图掌握销售假药犯罪分子的上线的有关证据。
多次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协调,促使他们尽快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以便尽快移送公安机关, 追
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三、 和公安机关加强联系, 互通信息, 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充分发挥我局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优势和公安等司法部门具有强制措施的手段, 紧密合作, 优势互补, 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办案的战斗力和成功率。
我局与公安机关经侦机构建立了 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 在案件办理、 信息共享方面进行了 有效的合作。
2009 年底, 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接到通知, 山东警方在山东发现了 一个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 根据销售流向, 发现该窝点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河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
销售有药品“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 但该服务站没有使用, 10 月 29 日 , 案件大队将案件移送我局。
经我局调查, 2009 年 3 月 , 平顶山市宝丰县一个叫 朱仕讯的人, 将 1500 盒“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 标识厂家: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号:
090122B 规格:
复方制剂)
销售到该服务站。
“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 为处方药, 朱仕讯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局依法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
这就是公安、药监有效协作的良好案例。
四、 法律日 臻完善, 是做好移送工作的基础。
2009 年 5 月以前, 两高也有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 但是, 该解释也存在不少问题, 难以操作, 如,对虚构药品名 称、 生产厂家, 药品不够检验量等假药难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药品检验机构只能对药品是否合格做
出结论, 无法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药品检验周期太长, 难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
鉴于这些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了 修订, 增加了 许多行之有效的条款, 新的解释出台后,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你只要假冒别人的药品名 称和厂家, 虚构药品名 称和厂家, 又是处方药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不仅可操作性强, 而且可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也就是说, 日 臻完善的法律是做好两法衔接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 我们也发现了 一些问题:
一是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 在深入调查取证和确保所获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方面存在不足, 有些需要检察、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二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有些移送标准上存在理解差异,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作;
三是司法解释尚存在缺憾, 如中药材、 中药饮片是假药, 是否需要移送无相关规定;
四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向 我们反馈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以上是我们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一些经验和建议,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